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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热议:侵权!商家盗用朋友圈照片“打广告”赔偿3000元

日期:2023-04-03 09:12:23 来源:大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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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未经允许使用顾客照片“打广告”,顾客发现后将其告上法庭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盗用朋友圈照片赔偿3000元

一张精美图片配上好的文案,是很多商家打造爆款商品的妙招,然而也有部分商家使用照片推广时不小心踩了侵权的“雷”。

3月29日,记者从萨尔图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因商家未经顾客允许使用照片而导致的肖像权纠纷案件。

照片被用“打广告”

案件还得从“剧本杀”说起。

小林(化名)是名“90后”,她是“剧本杀”游戏的忠实爱好者,经常和朋友去“打本”。

一次,小林和朋友来到一家娱乐活动室玩“剧本杀”,等了几个小时才玩上,游戏结束后,小林和活动室经营者小刚(化名)互加了微信,约定下次来玩时提前预约。

互加微信后,小刚浏览了小林的朋友圈,发现小林朋友圈有玩“剧本杀”的照片。

于是,在未经小林允许的情况下,小刚使用小林的照片进行商业宣传,将其照片多次发布在社交媒体账号上。

双方各执一词

小林发现自己的照片被公之于众,十分生气,她要求小刚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且给付赔偿金,因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小林将小刚诉至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商家没经过我同意,就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我的照片,侵犯了我的肖像权,给我造成了影响。”小林要求商家赔偿一万元,并公开道歉。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包珊珊从娱乐活动室的网络平台上,确认了侵权事实。

“照片是她发在朋友圈的,我只是用了几张而已,如果她不愿意我就删掉。”在包珊珊法官与小刚沟通中,小刚承认私自用了小林的照片,但认为业内此类事件很普遍。

《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你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小林的肖像权。”听了法官的话,小刚承认侵权事实,但他觉得赔偿一万元太多了。

商家道歉、赔钱

包珊珊法官以调解优先的理念办案,反复向小刚释法明理,告知侵权行为后果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经多次沟通,小刚终于正视问题,但双方对赔偿金额仍未达成一致。

包法官随即组织双方来到法院,经过调解,小刚同意在社交媒体上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小林3000元,小林也表示同意,案件顺利调解。

那么,如何做好肖像权的侵权风险防范呢?

对商家、企业而言,要严格审查自身营销过程中所使用的文案、图片、视频等材料,明确权利状况及原创情况,在没有获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尽量不要使用他人肖像;对权利人而言,在发现侵权行为后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或赔偿经济损失,在私下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

大庆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泓叶 图为资料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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